上海电气原董事长郑建华一审被判死缓

郑建华
郑建华

【鹿光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被控受贿人民币1.56亿余元,一审被判死缓,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二(1月13日)一审公开宣判郑建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郑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2007年至2008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2015年至2021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郑建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等,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郑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郑建华,出生于1960年1月,江苏南京人,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1年4月起,他历任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厂长、党委副书记;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党委书记、总裁;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郑建华出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17年8月起,担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7月27日,上海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郑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7月23日,上海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郑建华被开除中共党籍和公职。

通报指,郑建华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政绩观扭曲,擅权妄为,私欲膨胀,靠企吃企,其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私藏阅看违禁书籍;长期频繁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大肆收受礼品礼金;隐瞒不报家庭资产和亲属经商办企业等事项,公务出国考察期间擅自改变路线;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长期无偿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通过民间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牵线搭桥,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家风败坏,对亲属失管失教;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巨额财物;伙同特定关系人多次贪污公款;大肆挪用公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23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郑建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