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活动全面禁止
【鹿光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于周五(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重申中国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同时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加强对境外发行行为的监管。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境内禁止开展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交易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一律依法取缔。
针对跨境风险,《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对于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稳定币,《通知》首次规定: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法定货币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通知》同时对“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作出定义:指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实物资产、权益、债权等的所有权或收益权转化为代币(通证)或其他具有代币特性的凭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境外主体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在虚拟货币“挖矿”方面,《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排查并关停存量“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租赁、技术支持等各类服务。
官方表示,此次通知针对近期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投机炒作活动增多、风险跨境传导加剧的形势,旨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发行销售金融产品等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宣传推广、导流等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准含有“虚拟货币”“稳定币”“RWA”“代币”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