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卷入4.89亿元侵权纠纷诉讼
【鹿光网】锦龙股份(000712.SZ)周二(1月20日)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被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要求包括中山证券在内的五名被告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及约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涉案总额约4.89亿元。该案源于2014年一笔委托贷款业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014年5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发出《投资指令》,要求中山证券代表其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及借款人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投资金额3.5亿元,期限一年。资金随后转入柳河米业账户,但到期后未能收回。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诉状中主张,其下属支行员工张磊与柳河米业实际控制人刘孝义冒用该行名义,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虚假《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等文件,导致光大银行在招商无锡分行的3.5亿元存款被支取,并通过上述资管安排放款给柳河米业,造成损失。原告据此要求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朱东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山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在公告中表示已按《投资指令》执行操作,投资决策及风险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负责。公司称将积极应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并强调案件对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此案并非中山证券近期唯一诉讼。2025年10月,该公司在“13北皓天”私募债承销案件中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涉及发行人欺诈,已成为券商尽调失职典型判例。此外,中山证券近年来多次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或责令改正,涉及投行尽调、内控缺陷等问题。
中山证券2025年未经审计财务数据显示,营业收入5.5亿元,同比下降约29%;净利润仅0.21亿元,同比下降约88%。投行及资管业务收入大幅下滑,自营投资出现超1亿元公允价值变动亏损。与证券行业整体高增长形成对比,中山证券在Wind债券承销排名从2019年的前20位滑落至2025年的第91位,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从B类降至C类。
作为民营控股中小券商,中山证券母公司锦龙股份近年来流动性压力较大,曾计划转让中山证券股权但终止。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息负债超90亿元,部分借款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