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假冒“阿克苏苹果”构成侵权,商家被判赔偿损失
【鹿光网】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涉及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侵权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一名商家销售非新疆阿克苏产苹果却使用“阿克苏苹果”标识,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害,判令其赔偿相关损失。
报道显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负责该商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该证明商标用于表明苹果原产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且其特定品质主要由当地自然条件决定。协会还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则,对使用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查明,被告杨某某在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在商品链接和宣传图片上使用“阿克苏冰糖心苹果”等字样,并配以“让所有人吃到真正的阿克苏苹果”等宣传语。杨某某未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使用相关证明商标,也未能证明其所售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
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若涉案苹果确实产自阿克苏地区,销售者有权如实标注产地,协会无权剥夺其使用“阿克苏”作为产地说明的权利。但在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商品来源,其在宣传中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原产于阿克苏地区,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侵害。
鉴于被告已下架涉案商品链接,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报道指出,近年来,中国多地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的纠纷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对证明商标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边界认知不足。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职责在于管理和维护商标,既不得允许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使用该商标,也不得强制符合条件的产品付费使用,更不能剥夺合法使用地名标识产地的权利。